一、樓層設置和平面布局
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用房應優先布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當布置在二層(含)以上的樓層時,應設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應滿足擔架抬行和輪椅推行要求。
二、居室設計和護理員配比
(1)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于6床。非護理型床位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不應大于4床。提供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的養老機構每個休息室的使用人數不應超過9人。
(2)養老機構應按照實際入住老年人數量配備直接提供服務的專職護理員。護理員與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老人的配備比例不應低于1:5;與中度失能老人的配備比例不應低于1:12;與輕度失能及自理能力完好的老年人配備比例不應低于1:20。
三、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
(1)層數三層(含)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養老機構(包括設置在其他用途建筑內的養老機構)在二層及以上各層均應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靠近疏散樓梯間。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養老機構,應當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擔架、輪椅、呼救器、簡易防毒面具、疏散用手電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鼓勵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間居室采用防火隔墻和乙級以上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具有自然排煙功能的可開啟外窗。
(2)養老機構的窗戶、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3)養老機構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嚴禁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樓梯嚴禁采用弧形樓梯和螺旋樓梯。
四、防火分隔和裝修裝飾
(1)養老機構的房間隔墻應從地面分隔到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隔墻嚴禁采用可燃易燃板材、金屬板等耐火性能不達標的材料建造。
(2)養老機構房間的頂棚、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裝修裝飾,地面、隔斷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內墻、外墻及屋面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頂棚嚴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鋼夾芯板。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也不應降低裝修裝飾和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五、消防設施和值班值守
(1)養老機構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總建筑面積小于500平方米或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時,應設置具有語音報警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以及簡易噴淋自動滅火系統。
(2)養老機構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應少于2人,并應明確值班人員職責,火警處置程序、要求。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
六、預案制定和培訓演練
養老機構應結合自身火災防控需求制定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中應包含失能老人的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內容,每半年應當組織開展一次全員防火、滅火和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實操實訓和實戰化演練,確保發生火災后第一時間撥打火警電話報警,同時能夠組織引導場所內人員安全疏散。